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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
2018-08-03

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

 

(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)

  第一条 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,加强法治宣传教育,提高公民法治素养,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,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,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省法治建设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二条 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、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。

  第三条 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:

  (一)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内容,普及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基本知识和基本常识;

  (二)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,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;

  (三)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,传承中华优秀法治传统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

  (四)宣传立法、执法、司法、守法等法治实践,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。

  第四条 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统筹规划、分类实施,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、普及性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、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,实行“谁执法谁普法”“谁服务谁普法”“谁主管谁负责”,创新宣传教育形式,增强宣传教育实效。

  第五条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,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并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,专款专用。

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长效机制,推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、进学校、进企业、进乡村、进社区、进家庭、进军营活动。

 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是法治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,负责下列工作:

  (一)贯彻执行并组织宣传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,研究起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;

  (二)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总体规划、年度计划,汇总各单位上报的责任清单和工作目标,制定考核评估标准,并组织规划、计划实施、中期检查和终期总结验收;

  (三)会同有关部门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;

  (四)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法治县(市、区)、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等多层次、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;

  (五)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,承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核、评估及表彰的相关工作;

 

  (六)开展调查研究,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典型和经验;

  (七)协调有关部门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内容;

  (八)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其他工作。

  第七条 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设、维护、运用12348中国法网黑龙江网站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,为公众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务:

  (一)律师、公证、法律援助、司法鉴定、人民调解以及其他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;

  (二)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常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,提供民事合同范本。

  第八条 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村(社区)法律顾问制度,法律顾问应当为村民、居民及时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,提供专业法律意见;接受村民、居民委托,代为起草、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;协助起草、审核、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,为村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、基础设施建设、环境治理保护等村(居)治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。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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